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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企业营改增政策解读会

2014-09-23

    在税收方面“营改增”进行前,“融资租赁”业在金融行业一度处于爆发式增长,一度成为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的新宠,企业数量和业务规模双双扩容。而在2013年《财税[2013]37号文》出台后,融资租赁行业进入了瓶颈期,由于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增值税条例,企业税收方面矛盾十分突出。特别是“有形动产售后回租”类业务,在新的税收政策下,出租人进行回租业务可能出现亏损。而紧接着发布的106号文和121号文对企业的发展又产生了一些利好因素。针对企业可能出现的困惑,促进会邀请浦东新区税务局老师在919于市民中心进行了“融资租赁相关政策解读会”。

    讲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征税政策的基本解读。首先,老师向大家介绍了“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和划分类型。融资租赁,又称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它可以按照业务性质划分为“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和“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其中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融资租赁企业也可以按照批准层级划分为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对两类企业的政策要求有所不同。怎样确定融资租赁企业的销售额?老师从融资租赁企业销售额分类扣除方法、融资租赁销售额扣除适用主体、融资租赁销售额扣除凭证、融资租赁销售额扣除执行时间方面进行了解读。非售后回租类融资租赁业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一息两费一税”,也就是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售后回租类融资租赁业务,其中最主要的扣款项目是借款利息,而设备运营中产生的各种管理费都不在扣除范围之内。售后回租业务。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扣除则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本金+利息)。由于是虚拟买卖,不产生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并且由于资产来自于承租方,因此不向融资租赁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37号文发布以后,有一部分承租人向融资租赁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获得了抵扣费用,所以106号文特别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20131212)前,已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选择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有关规定或者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本金部分可选择扣额或进项抵扣)。融资租赁销售额扣除的适用主体除了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还有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纳税人。在执行时间方面,106号文规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43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8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41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在2014331日前销售额未达到1.7亿元的省级授权的融资租赁企业在该日前不能进行差额征税。在税率方面,106号文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同时,为了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规定增值税超税负3%可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优惠。其中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讲座的第二部分,是对先后发行的37号文、106号文之间有何增删,企业可怎样更好执行该政策的分析。其中,分别简述了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扣除项目和开票方式,调整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销售额扣除项目,以及明确融资租赁服务销售额扣除及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的主体限制等方面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