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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出台,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2013-12-20

 

 

2013530日,由浦东新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会主办的“法务经理人俱乐部之劳动合同法系列专题讲座”顺利举行,此次讲座邀请到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芬律师就7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以及用工单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度解析,帮助与会企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规范企业用工形式。

2012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并将于201371日正式施行。会上,王律师首先表示,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旨在紧缩我国企业用工形式,规范劳务派遣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主要目的也在于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增加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

会上王律师首先从新规旧制对比入手详细分析修正案的背景和企业在用工过程中的风险。规范劳务派遣是此次修法的重点,具体内容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金门槛由50万提高到200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进一步明确同工同酬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相对于企业比较关心的劳务派遣员工占比的具体比例,王律师也表示比较期待新《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但是这其中立法部门也规定了一个较长时间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之内,王律师强调企业应重视现在的过渡期的时机,为接下来的新法适应积极调整好企业相关用工规则。虽然此次新法的审查和执行上都相较于之前严格很多,但是王律师也表示立法者的本意旨在规范企业用工,协调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为企业良好健康发展提供一个人才基础。为此,新法在规定中也给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一个限期整改的机会,所以企业应当主动纠正其内部用工存在的风险和违法行为,诸如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未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连续用工的未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

会上王律师就企业比较关心的三性岗位的界定、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劳务派遣转直接雇佣等与企业进行深入探讨与交流。另外,就此次参会众多服务外包企业,王律师也详细解析了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王律师认为其中界定的关键是员工的管理上,作为业务外包方应明确己有员工的绩效、薪资、福利等实质性的管理;对企业所关心的外包人员薪资的计算,王律师也从实践的案例分析,建议企业在做外包的同时明确相关合同规定,劳务派遣的结算方式是以“人”为单位,而业务外包的最终结算方式是以成果单位。

劳动合同相关讲座自从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颁布之日起就开始策划,针对企业所关心的具体问题,特邀请到内外资知名律所从不同的角度和主题进行分析。